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陳璧君 張天亮)滴滴——“張隊長,我們這里有一位當事人用微型攝像頭偷拍庭審現場,并且情緒比較激動,請法警隊協助處理。”3月15日中午11點45分,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法院法警隊隊長張毅的手機里傳來一位法官助理焦急的話語聲。
事件處理現場
原來,此時淥口法院綜合審判庭正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張某安攜帶一個拇指大的微型攝像頭混進了庭審現場,并在開庭過程中把攝像頭別在包上面,對庭審現場進行秘密拍攝,被法官發現后,情緒激動不肯交出攝像頭。法警隊接到警令后迅速行動,派出四名法警火速趕往審判庭對當事人進行控制,并帶到審判庭外調解室談話訓誡。當事人不服,辯駁稱既然庭審是公開的,自己為什么不可以錄像?法警告知其法律對未經允許不可進行庭審錄音錄像有明確規定,且書記員庭前已宣讀法庭紀律,對此進行了強調,被告此舉屬明知故犯。法警當場要求當事人將相關內容全部刪除,并對偷拍設備進行扣押。最終法院決定對張某安故意偷拍庭審視頻行為罰款人民幣1000元。張某安表示認識到了錯誤,接受處罰,并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以后不會再犯。
法院庭審直接代表著國家法律的莊嚴和神圣,每個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都應當尊重國家司法活動的嚴肅性,維護司法權威。淥口法院法警大隊依法嚴格履職,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人依法采取處置措施,體現了司法警察有效引導訴訟參與人規范訴訟行為,保障庭審有序進行的職責。
法官提醒:
關于庭審錄音錄像,法律有哪些相關規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十七條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訴訟服務平臺以及其他便民訴訟服務平臺,為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依法查閱庭審錄音錄像提供便利。
對提供查閱的錄音錄像,人民法院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 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規定復制錄音或者謄錄庭審錄音錄像,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配備相應設施。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
第十五條 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不得對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拍錄、復制、刪除和遷移。
行為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審 曾金春
二審 伏志勇
三審 萬朝暉
責編:劉惠明
來源:湖南法治報